最高法报告提及职场性骚扰等人格权保护案!最
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法工作报告。周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通过一系列人格权保护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让人身自由受到充分保障、人格尊严受到切实尊重,充分彰显我国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共和国人民的主体地位。
周强作报告时,对审理的人格权保护系列案件进行了列举:审理侵害“两弹一星”功勋于敏名誉权案,决不让人民英雄受到玷污;审理微信群侮辱人格案,坚决制止网络暴力;审理职场性骚扰损害责任案,让性骚扰者受到法律制裁;审理可视门铃侵犯邻居隐私权案,明确安装监控不得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审理进口冻虾万名消费者信息案,禁止滥用权利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在解读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我们每一个老百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也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具体要求。
贺小荣坦言,近代民法多以财产法为中心,对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充分。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上世纪八十年代,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间接起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作用。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确认隐私权的概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对隐私权作出了正面规定。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内涵、效力和范围等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贺小荣说,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是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问题。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密信息通常包括自然人的血型、财产状况、档案材料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贺小荣表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有交叉的,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而个人信息并不全部属于隐私。比如张三的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但并非隐私;然而张三的血型既是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范畴。数据是大量个人信息的集合,只是通常将其中的个人信息删去具体自然人姓名的状态。
贺小荣提到,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可能要远远大于隐私的范围。比如对姓名、肖像的侵犯可能分别构成对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侵犯,而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法律既要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
“民法典兼顾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双重目的。”贺小荣介绍,《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看到,我国抗疫取得的巨大成就,再一次印证了我国民法典在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
贺小荣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因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私人生活的安宁是个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个人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享有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志。
贺小荣表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对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人格权的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