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择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
2021年3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说,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是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问题。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密信息通常包括自然人的血型、财产状况、档案材料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他说,隐私和个人信息是有交叉的,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而个人信息并不全部属于隐私。“比如张三的姓名属于个人信息,但并非隐私;然而张三的血型既是个人信息也属于隐私范畴。数据是大量个人信息的集合,只是通常将其中的个人信息删去具体自然人姓名的状态。”
他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个人信息的范围可能要远远大于隐私的范围。
“比如对姓名、肖像的侵犯可能分别构成对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侵犯,而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法律既要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民法典兼顾了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双重目的。”
《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看到,我国抗疫取得的巨大成就,再一次印证了我国民法典在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规定是科学合理的,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
贺小荣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因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个人获得自尊心和安全感的前提和基础,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个人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百姓享有美好生活的重要标志。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对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人格权的保护。
“由于隐私权是新类型的具体人格权,在理论研究成熟、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择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解释,不仅可以指导法官办案,也可以规范社会大众的行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