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国家出政策了
中国网2月25日讯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激励保护积极性,推广保护和管理经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示范区可以示范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遵循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原则。
《管理办法》要求,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管理办法》指出,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包括经过地理标志认定、具有产业优势、规范诚信守法、有持续政策保障。示范区内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在3年以上。知名度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6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60%以上。
此外,示范区内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应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示范区保护对象所属领域应为政府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出台明确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管理办法》强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示范区申报通知,每年组织1次示范区建设申报评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填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并报省级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示范区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编辑:郭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