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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袭来,酷暑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引发公众关

“以叶某的情形为例,作为超龄劳动者的他,也面临着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此外,他也未参加工伤保险。”参与承办此案件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挺说。

“根据相关气温记录,当日13时,叶某所在地区的室外温度已达37℃。叶某作为超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实际劳务,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露天作业,用人单位既未调整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也未提供消暑纳凉设施,才导致叶某患上热射病。”王挺认为,此纠纷可视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张赔偿。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作业早已有详细明确的限定。例如,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完成后,再申请工伤认定。”陈剑峰说,在职业病诊断时,部分用人单位因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害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

进入8月,高温天气还在延续,热射病的发生也引起了社会关注。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等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叶某的遭遇不是孤例。随着高温天气的发展,高温中暑及热射病持续闯入公众视野。据媒体报道,四川大学华西医院7月10日连续收治了三名热射病转诊患者,其中一人不幸去世。三人中,有两人为户外工作者,另一人年龄稍大,发病时正在湿热的厨房里做饭。

“我们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在申请司法鉴定的同时,积极与物业公司及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王挺介绍。

“用人单位应重视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和为意外‘兜底'的作用,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陈剑峰认为,对于热射病患者认定工伤,有必要优化认定程序、简化认定条件,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不少企业还为劳动者缴纳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也有助于让劳动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高温中劳作易发热射病

热浪袭来,高温作业下的劳动保护引发公众关注。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被认定为职业性中暑后,劳动者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并申报工伤。

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后,叶某的家属决定起诉物业公司以及叶某的用人单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部分劳动者虽然是在工作中确诊热射病,但想要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却有点难。不少劳动者对热射病知之甚少,不知道“中暑”也可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部分劳动者仍存在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形。此外,工伤认定需进行职业病诊断,但一些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工作中罹患热射病应积极维权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暑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确诊热射病,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的方式维权。”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部分劳动者虽然是在工作中确诊热射病,想要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却“有点难”。

“确诊热射病后,劳动者需要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完成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进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工伤索赔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来解决。”陈剑峰介绍,“部分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不清晰、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原因,想通过工伤认定方式维权的难度较大。”

叶某被送医后,并发多脏器功能损伤,同时伴有大脑严重损伤。经过住院治疗和后期康复治疗,他仍然无法自主活动,生活起居需有人照顾。

据介绍,热射病是高温相关急症中最严重的情况,可分为劳力型热射病和经典型热射病。劳动者暴露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身体调节功能若失衡,会导致核心温度迅速升高,伴有皮肤灼热、意识障碍和多器官功能障碍。

退休后,叶某于2013年6月入职一家物业公司,后被派往另一个单位从事室外保洁工作。2018年夏季,酷暑难耐,持续在高温下工作的他,出现行走不稳、大小便失禁等症状,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劳力型热射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