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
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了“2020年度全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飘安PIAOAN”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号“飘安PIAOAN”商标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0类“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8月14日至2029年8月13日。
2020年1月31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呼和浩特天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5日购进1000袋标有“飘安PlAOAN”商标的口罩,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2万元,无进货凭证,并于当日将口罩配送至下设的20个分店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各分店共售出970袋,销售金额2.425万元。经鉴定,上述口罩为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
2020年2月26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贵州茅台、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18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赛罕区鸿升烟酒超市(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贵州茅台、水井坊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商品案。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贵州茅台酒72瓶,销售标注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水井坊酒90瓶。经鉴定,上述酒类商品为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0年5月27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4.0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号3M商标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第9类“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护面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20年2月1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家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3M口罩KN90-9001型6只与该产品正品有明显差异。经鉴定,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进一步调查,该门店销售的3M口罩是从鄂尔多斯市新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并有随货同行单为证。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3M牌KN90-9001型口罩2600只、KN90-9002型口罩1700只,进价均为5.5元/只,并以8元/只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经营额3.44万元。
2020年8月30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9月15日,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赤峰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日,执法人员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扣涉嫌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8瓶,货值总额2.37万元。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权商品。
2020年9月29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号BMW商标、第号
商标是宝马股份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注册时间为1987年3月30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3月30日 至 2027年3月29日。
2020年7月20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峰市红山区路捷汽车维修中心(当事人)销售的汽车配件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4月分三批从北京购进涉嫌侵犯“宝马”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汽车配件28个(盒),货值共计2105元,截至案发时尚未出售。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为侵权商品。